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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煤矿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典型案例

2023-11-8 10:50| 查看: 337| 评论: 0|来自: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煤矿安全监管处

摘要: 为扎实推进河南省煤矿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全省煤矿4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进行通报: ...

为扎实推进河南省煤矿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全省煤矿4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进行通报:

案例一:平顶山市某煤矿超能力组织生产违法案

2023年6月12日-6月15日,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联合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河南局执法五处在对平顶山市某煤矿开展重大隐患专项排查整治检查时,发现该矿超能力组织生产:矿井一月份原煤产量大于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10%。违反《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一项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八十七条,对该矿处人民币陆拾伍万元整(¥65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对矿长处人民币叁万陆仟元整(¥36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洛阳市某煤矿安全生产建设工程项目类违法案

2023年3月7-8日,洛阳市应急管理局在对辖区某煤矿开展重大隐患专项排查整治检查时,发现该矿16采区进风斜井系统改造安全设施设计未经批复已投入使用。违反《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监督核查暂行办法》(原安监总煤监〔2015)34号)第四条第三款及《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检查时还发现该矿存在其他3条违法违规行为。

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6条第二款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综合以上违法情况,根据行业类别和企业规模,对该矿警告1次,责令其16采区斜井系统安全设施停止运行,其它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合并处罚人民币陆拾捌万元整(¥680000.00),对矿长处人民币肆万贰仟元整(¥42000.00)罚款。

案例三:鹤壁市某煤矿一氧化碳超限违法案(“互联网+监管”典型案例)

2023年6月23日,鹤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执法人员在使用煤矿复合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巡查辖区煤矿时,发现该矿北十煤仓下口主皮带、主皮带尾发生一氧化碳超限报警,最长持续5分51秒。通过对超限报警地点一氧化碳曲线分析、现场查阅相关资料等,最终确定为真实超限。上述行为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及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对该矿处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罚款。

案例四:新乡市某煤矿破坏监控违法案

2023年6月13日至17日,新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辖区某煤矿开展重大隐患专项整治执法检查时,抽查调取该矿近2个月重点部位工作视频录像,经过仔细检查和梳理比对,发现该公司存在1项违法行为:2023年5月25日至2023年6月15日,11022综采工作面机头处视频监控多次被人为遮挡。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处以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在季度煤矿安全生产会议上对该起典型问题进行通报曝光,要求该矿对视频监控进行全面排查,强化职工法治教育和安全培训,坚决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同时也对全市其他煤矿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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